概念界定——
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装潢权:商品装潢是为了说明或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对商品包装进行的装饰。是以图案、绘画、色彩或文字来装饰、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装潢权不是法律概念,可以理解为商品独有的外观设计包装(包含图案、文字,色彩等装饰)的权利。
商标: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换言之,商标是一种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特定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商标法中,对商标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项界定表明,商标是一种标志,用于商品上,具有区别性,在当代它是一种可视标志。
商标及装潢权之间关系: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表现或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侵权认定条件: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第五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